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安全生產委員會,國務院安委會各成員單位:
經研究,《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不良記錄“黑名單”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安委辦〔2015〕14號)自即日起廢止。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
201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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