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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歲的鄒韶祿曾執掌云銅集團10余載。據昆明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從2003年至2007年,其在擔任云銅集團董事長、總經理期間,在合作經營、原料供應、工程承包、土地使用權轉讓、資金使用、干部任用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后收受賄賂款共計人民幣16405187.68元、澳元40萬元、美元2萬元、港元10萬元。此外,鄒韶祿還被指存在接受干股,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資產巨額損失等行為。
鄒韶祿的受賄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第一,在項目雙方之間充當介紹人,從中收取好處。例如,鄒韶祿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介紹劉某與項目相關負責人認識,促成其與云銅集團控股的云南云銅鋅業股份有限公司合作,一起投資開發維西康普鉛鋅礦,為劉某謀取利益。而劉某也很“識趣”地兩次送給鄒韶祿共計200萬元。后來,鄒韶祿害怕受到查處,在案發前將贓款退還給劉某。又例如,鄒韶祿于2005年3月介紹某設計工程公司承包云銅集團辦公大樓的裝修工程。之后的2006年春節,鄒韶祿收受了該公司現金20萬元,等等。
第二,在相關項目中直接提供幫助,收取“感謝費”。例如,在云銅集團向昆明某礦業公司提供銅精礦的過程中,收受該礦業公司現金100萬元。2003年至2007年間,鄒韶祿幫助某有色金屬公司供應銅精礦,先后收受該公司現金47萬元、港幣10萬元。鄒韶祿在云銅集團向云南某有色冶化公司提供資金及供應精礦的過程中,提供幫助,之后于2006年至2007年間,先后之受該公司現金5萬元、美元2萬元,等等。
第三,在合作經營的牌子下暗中謀利。例如,在云銅集團與濤遠市某再生資源公司的合作過程中,鄒韶祿采用把“代理收費”變更為“買賣合同”的方式,為該公司謀取利益。在此過程中,他收受了該公司現金50萬元。在云銅集團與昆明某集團二司土地使用權轉讓過程中,鄒韶祿為該集團公司謀取利益,之后先后收受該公司價值100萬元和800萬元人民幣的干股。2003年至2006年,鄒韶祿在云銅集團與云南某地產開發公司土地使用權轉讓過程中,為該房地產公司謀取利益,并于2005年收受該公司澳元40萬元,等等。)
第四,提供幫助,收受好處。例如,2003年至2007年,鄒韶祿給楚雄某礦冶公司董事長“幫忙”,結果先后收受現金30萬元以及價值27.5萬元的干股,并且別出心裁地“借用”了一輛價值62萬余元的“薩博”車,報銷車輛的相關費用5.5萬余元,三項合計125萬余元。在“幫助”某冶煉公司實行租賃經營的過程中,鄒韶祿多次收受該公司的好處,共得到該公司干股分紅現金72萬元。類似的受賄事實還有:鄒韶祿為某礦業股份公司謀取利益,收受現金41萬元;為云南某礦業公司謀取利益,收受現金12萬元及價值20萬元干股,合計32萬元;為云銅下屬某有色金屬公司謀取利益,收受價值人民幣10萬元的干股,等等。
第五,利用自己的職權,在下屬的人事任免過程中撈取好處。例如,鄒韶祿任用張某某擔任楚雄某礦業公司總經理,之后即收受張某某先進6萬元,等等。
【警示】
企業領導人擁有廣泛的權力,包括企業的財權、經營權、人事任命權等。作為云銅集團“一把手”的鄒韶祿,在集團內部說一不二。權力一大,鄒韶祿便可以任意任命自己的親信擔任重要職位,由此形成了一個以自己為中心的特權集團,完全無視上級領導及職工對他們的監督。正因此,鄒韶祿的權力尋租才可以十分便利。在公司干部任免、下屬公司經營活動、公司與其他企業合作等過程中,鄒韶祿都可以插手期間,為謀取不正當利益。他的18筆賄款,多來自其下屬企業和相關合作企業。
上一條:“對黨紀,失去了敬畏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