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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廣州中院審理查明,2002年5月至2004年9月間,吳燦乾擔任廣東省燕塘企業總公司財務結算中心主任助理、會計,負責業務結算復核、結算憑證的計算機錄入、計息及資金成本的核算等工作,吳利用上述職務便利,偷蓋單位收訖公章和出納人員的私章,利用公司計算中心的付款憑證先后49次向廣州市燕塘房地產公司收取應上繳公款,前后共計843萬余元,據為己有。吳燦乾為掩蓋其犯罪行為,于事后銷毀了其偽造的收款原始憑證,并利用工作便利,通過在結算中心電子財務報表上虛列利息支出等方式,使在燕塘企業總公司結算中心的燕塘房地產公司賬目持平。吳燦乾將所得贓款用于賭博及日常揮霍,案發后,檢察機關收繳其贓款人民幣132萬多元。
廣州中院24日對此案一審宣判,法院認為,被告人吳燦乾身為國有企業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吞公共財產800余萬元用于賭博和揮霍,造成國有企業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且犯罪情節特別嚴重,遂依法以貪污罪判處被告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收繳的贓款132萬元發還廣東省燕塘企業總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