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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黃顯文現年34歲,原系貴陽市萬江新航機電有限公司財務部副部長。2003年4月至2004年4月,被告人利用擔任單位財務部副部長的職務便利,多次采用虛假手段貪污公款共計42萬余元。其中2003年4月21日,被告人虛列項目評審費2.5萬元;11月27日,虛列產品改裝費2.5萬元,定期試驗費2.5萬元;12月1日和3日,分別虛列試驗費2萬元和2.5萬元。被告人在這些單據上摹仿財務部記帳員的簽名,在報告上摹仿公司經理簽字到財務部報銷后將款項占為己有。
法院還審理查明,被告人還存在挪用公款的犯罪行為。2004年1月至8月,被告人采用打白條、摹仿領導簽字等欺騙手段,挪用公款45筆金額共計57萬余元。其中同年3月至7月,被告人黃顯文先后在出納人員處打白條借出公款29筆共計26萬元;采用在借款單上摹仿公司經理簽字的手段,從財務騙借出備用金8筆共19萬余元。
據查,上述被貪污和挪用的99萬余元公款,除8萬余元被借給他人外,其余91萬余元全部被被告人用于電玩城賭球,血本無歸。案發后,被告人黃顯文主動交代了犯罪事實,被依法認定為自首。2004年12月,貴陽市烏當區法院作出一審宣判,以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并處沒收財產3萬元;以挪用公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1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9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并處沒收財產3萬元,并判令退賠企業損失。宣判后,被告人黃顯文不服,以其行為不屬貪污罪,且有自首情節為由提出上訴。貴陽市中級法院審理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且量刑適當,遂裁定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