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址:中國·成都市武侯科技園武科東四路11號慧谷
電話:028-85372573
為進一步促進領導班子和領導集體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健全完善決策機制,提高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水平,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監督,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中國共產黨四川公路橋梁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委員會議事規則》《四川公路橋梁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下屬全資及控股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章 “三重一大”的具體范圍
第一條 “三重一大”是“重大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的簡稱。
第二條 重大決策
1.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重要會議、文件精神與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
2、發展戰略、發展規劃、經營方針和年度工作計劃。
3、重要改革方案;
4、重要規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5、財務年度預決算及資產重組、產權重大變更等資本運作方案;
6、稅后利潤分配和使用方案,以及彌補虧損方案;
7、注冊資本的增減方案、章程的擬定或修訂方案;
8、合并、聯合、兼并、分立、變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9、重大技術改造方案以及重要技術和設備引進方案;
10、公司及其下屬公司的國有資產配置和管理方法、組織結構、領導體制、管理制度和經營方式;
11、內部機構設置、人員編制以及對機構、人員的調整方案;
12、工資待遇、“五險一金”、住房、職稱等涉及干部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或措施的制訂和調整;
13、 黨的建設、企業文化建設、精神文明建設、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等重大事項;
14、領導班子建設、干部隊伍建設、人才隊伍建設;
15、重要表彰獎勵和處分方案;
16、重大責任事故、突發性事件的處理及涉及企業和職工利益的重要事項;
17、向上級書面報告、請示的重大事項;
18、其他需要集體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
各下屬公司重大決策范圍按本條執行,需要報公司審批的事項按公司相關規章制度辦理。
第三條 重要干部任免
1.公司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總經濟師建議人選的推薦和確定;
2、公司機關部門正副職、各下屬全資公司(分公司)執行董事、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會計師、總經濟師的推薦及任免;
3、公司控股(參股)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董事、監事建議人選的推薦和確定;
4、各下屬公司黨委(總支、支部)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專職紀檢員)、工會主席的推薦及任免;
5、項目經理、黨支部書記、總工、副經理的任免;
6、后備干部的選拔、推薦和確定;
7、黨委、紀委、工會、團委委員候選人的推薦和確定;
8、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各下屬公司的重要干部任免主要包括本單位中層經營管理人員和下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的推薦、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備人選的確定,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其中需要報公司批準的人員按程序報批。
第四條 重要項目安排
1、對外投資計劃,融資、擔保,期權、期貨等金融衍生業務;
2、在年度財務預算內,審批單筆交易金額100萬元以內的債權債務重組等重大交易事項;
3、審議決定合同總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勞務分包合同;
4、審議決定合同總額在2000萬以上專業分包合同;
5、審批30萬元以內的資產、設備采購;
6、審批月租金總額20萬元以上的設備租賃;
7、辦公、生活設施的新建及5萬元以上的非生產項目;
8、需要集體研究決定的其他重要項目安排。
各下屬公司(含項目部)的重要項目安排:
1、各下屬公司(含項目部)不得對外投資,融資(內部集資)、擔保以及開展期權、期貨等金融衍生業務;
2、按照公司《合同管理辦法》,審議職權范圍內的勞務分包、專業分包合同并按程序報公司審批;
3、審批5萬元以內的小型設備采購和租賃,5萬元以上的要報公司審批;
4、辦公、生活設施的新建及3萬元以內的非生產項目,3萬元以上的要報公司審批。
5、需要集體研究決定的其他重要項目安排。
第五條 大額度資金的使用
1、在年度財務預算內,2000萬元以內的生產性支出,100萬元以內的非生產性支出;
2、未列入年度預算、單項支出在10萬元以上的資金款項的支出。
3、對外1萬元以上的捐贈、贊助;
4、需要集體研究決定的其他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各下屬公司(含項目部)大額度資金的使用
1、在年度財務預算內,100萬元以內的生產性支出,10萬元以內的非生產性支出;超過以上限額的要報公司審批。
2、未列入年度預算、單項支出在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資金款項的支出,超過10萬元要報公司審批。
3、對外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捐贈、贊助,超過1萬元要報送公司審批;
4、需要集體研究決定的其他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本條所指的生產性支出是指和生產經營直接相關的支出,包括設備采購,大宗材料采購,設備租賃,工程、勞務結算,薪資支出等。非生產性支出是指和生產成本沒有直接關系的相關支出,如辦公行政開支、會議費用、招待費用等,
第二章 決策原則和方式
第六條 決策原則。
依法決策原則。企業“三重一大”決策必須遵循國家的法律法規,遵循黨的方針政策和黨的紀律,遵循企業的各項規章制度。
依權決策原則。領導班子對企業“三重一大”決策必須按照職責和權限進行。
民主決策原則。討論“三重一大”事項必須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充分發揚民主,集思廣益,統一認識,確保決策的民主性和科學性。
第七條 集體研究決定“三重一大”事項,采取召開黨政聯席會議的方式進行,公司黨委委員、董事、經理班子成員參加。凡涉及生產、經營、管理等方面議題,由董事長、總經理商黨委書記后主持會議。涉及企業文化建設、黨建、精神文明建設、黨風廉潔建設等方面議題,由黨委書記商董事長、總經理后主持會議。根據會議內容需要,集體討論決定部分議題時,可擴大到相關部門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八條 研究決定企業改制以及經營管理方面的重大問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企業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群眾的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 集體討論決定“三重一大”事項,應采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表決結果和表決方式應記錄在案。
第三章 決策程序
第十條 凡屬“三重一大”事項,應按規定程序決策,除遇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外,應由領導班子以會議形式集體討論決定,不得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集體決策。議題的有關材料要在領導班子會議召開前送達參加人員,并保證其有充足時間了解相關情況。
第十一條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前,班子成員要通過多種方式對有關議題進行充分醞釀,做好發言準備。
第十二條 會議通知和會議涉及的有關資料,原則上由黨委辦公室和辦公室在召開會議2天前書面送達應到會人員。無法書面送達的,應用電子郵件、電話及其他方式告知。
第十三條 重大決策的運行程序
1、有關職能部門根據領導指示和工作需要,提出需要研究決定的事項。
2、黨政主要負責人協商,確定需要討論決策的議題。
3、分管領導召集有關職能部門進行初步審核,廣泛深入調查研究,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事項,應進行專家論證、技術咨詢、決策評估;對與職工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應實行公示制度,擴大職工參與度,并提出可行性論證意見。
4、根據所要決策事項的內容,召開黨政聯席會議或職工代表會議討論表決。
第十四條 重要干部任免的決策程序
1、由黨政主要領導按規定提出干部任免有關事項。
2、組織人事部門對擬提任(聘任)對象按有關規定進行考察,并形成考核意見。
3、對擬提任(聘任)的干部人選,在提交集體討論決定前,征求紀檢監察部門的意見。
4、將擬任免的干部名單提交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沒有經過黨委考察的,不能提交會議討論。多數人不同意的,應暫緩決定任免。
5、研究通過的擬提任(聘任)干部名單在一定范圍內向職工群眾公示。
6、由黨委或行政按規定發文任免。
第十五條 重大項目安排的決策程序
1、由有關職能部門、分管領導或黨政主要負責人提出意見。
2、有關職能部門組織調研,進行可行性研究與論證。
3、分管領導聽取職能部門調研和可行性論證情況匯報,并提出具體意見。
4、根據所要決策問題的內容,召開黨政聯席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六條 大額度資金使用的決策程序
1、由有關部門提出資金的使用意向、額度。
2、由分管領導負責,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核,提出具體意見。
3、根據資金使用意向、額度召開黨政聯席會議研究決定。
第十七條 在領導班子決策“三重一大”事項會議上,班子成員應對決策建議逐個明確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的意見,并說明理由。因故未到會的班子成員可以書面形式表達意見。討論重大問題時,黨政主要領導必須參加。
第十八條 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或主持會議的其他負責人不應首先表明自己的觀點,需聽取其他領導班子成員的意見后再表達自己的態度,在其他班子成員充分發表意見后,進行歸納總結,在此基礎上發表意見。
第十九條 研究決定“三重一大”事項時,領導班子成員需半數以上到場方能召開會議。討論決定對外投融資、擔保、重大關鍵性設備和技術引進、重大工程分包、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項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員到場方能召開會議,保證與會人員有足夠的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充分發表意見。
第二十條 集體討論決定“三重一大”事項遵循少數服從多數原則,以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討論決定干部任免議題時,必須有應到會人員半數以上同意且黨委應到會委員半數以上同意,方可通過。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時,應逐項研究決定。
第二十一條 在討論重大問題時發生爭議、雙方人數相近時,應暫緩決定。在特殊情況下,可將意見分歧情況向上級報告,請示裁決。對因故未出席會議的班子成員,會后由主要領導或委托專人向其通報會議議定的內容和情況。與會人員要遵守保密紀律。
第二十二條 “三重一大”問題一般應有計劃性,避免臨時動議,嚴禁未經會議決定擅自操作。
第二十三條 領導班子成員的表決意見和理由等情況,應形成會議記錄。對“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結果,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有關職能部門及相關人員。
第二十四條 建立“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回避制度,凡討論事項涉及與會人員及其近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第四章 決策的執行
第二十五條 “三重一大”決策后,全體班子成員必須不折不扣執行,個人無權改變集體決議,如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同時可按組織程序向上級黨組織反映意見,但在沒有作出新的決策前,應無條件執行。
第二十六條 “三重一大”事項經領導班子決策后,由班子成員按分工和職責組織實施。遇有分工和職責交叉的,由主要領導明確一名班子成員牽頭。
第二十七條 “三重一大”決策事項在執行過程中如需進行重大調整的,應重新召開會議討論決定。
第二十八條 “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執行情況,作為黨風廉潔建設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和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事項;作為民主生活會、企業領導人員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作為廠務公開的重要內容,除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應當保密的事項外,在適當范圍內公開,接受職工群眾的監督。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國家、企業、人民群眾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嚴重政治影響的,要嚴格實行責任追究:
1、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三重一大”事項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不執行或擅自改變集體決定的;
2、以個人決策代替集體決定的,或者在發生重大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下個人決策事后又不報告的;
3、未提供全面真實情況而造成決策失誤的;
4、違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四川公路橋梁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領導干部選拔任用辦法》規定選拔任用干部,或用人嚴重失察失誤的;
5、執行決策后發現失誤,不采取措施及時糾正或不盡力挽回的;
6、其他因違反規定而造成重大失誤的。
第三十條 領導班子決策失誤或涉嫌違紀違法的,在查明情況、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分別追究班子主要負責人、分管責任人和其他負責人的相應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依照《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和相關法律法規給予相應的處理,違反規定獲取的不正當經濟利益,責令清退;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各下屬公司根據本實施辦法,制定本單位的實施細則報公司審查。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公司紀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