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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思想作風建設,規范廉潔從業行為,根據中央和國務院有關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自律相關制度,依照《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結合集團公司實際,制定《公司紀委評價下屬企業領導人員廉潔情況辦法》,以下簡稱《廉潔評價辦法》。
第一條 廉潔評價領導人員,是指公司紀委評價下屬公司領導班子成員廉潔從業情況。
第二條 下屬公司領導成員應當自覺遵守黨和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司規章制度,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廉潔從業、切實維護國家、企業利益和職工合法權益。
第三條公司紀檢監察部門,按照職責規定,應當對企業領導人員進行經常性的黨風黨紀教育。
第四條 下屬公司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行為,應當認真執行以下規定:
(一)認真貫徹落實黨風廉潔建設責任制。根據工作內容認真履行“一崗雙責”。堅持“三重一大”民主決策制度。
(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切實維護國家和出資人利益。不得有濫用職權、損害國有資產權益的行為。
(三)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忠實履行職責。不得有利用職權謀取私利以及損害本企業利益的行為。
(四)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正確行使經營管理權,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行為的發生。
(五)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勤儉節約,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職務消費。
(六)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應當加強作風建設,注重自身修養,增強社會責任意識,樹立良好的公眾形象。
第五條 公司紀委負責對下屬各公司領導人員執行廉潔從業情況進行日常監督和檢查。
第六條 企業領導人員違反廉潔從業各項制度規定,給企業造成不良影響或經濟損失的,公司紀委、人事部門對其誡勉談話。
第七條 評價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情況,應當嚴格按照中央、國務院和省紀委、企業規章制度,結合生產經營和個人廉潔情況,認真聽取領導班子及成員開展民主生活會、述職述廉,通過個別談話、問卷調查、利用信息平臺等方式,掌握真實情況。
第八條 嚴格按照工作程序和要求,客觀地作出評價。評價廉潔情況材料,應當作為對領導人員考察、考核的重要內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據。
第九條 公司紀委每年年底,應向黨委、上級紀委報告所公司領導人員廉潔情況。
第十條 本辦法由公司紀委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